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9刑初236号

李兵校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李兵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9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兵校,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永年县南沿村镇南贾葛村,初中文化,农民,被羁押前住原籍。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王社友,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兵校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亚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兵校及其辩护人王社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李兵校驾驶冀D×××××号中型自卸货车,沿永年县赵辛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西沿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程某2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造成程某2倒地后右手被货车的右前轮碾轧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兵校驾驶超载的机动车未在道路中间通行,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程某2的伤情属于重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兵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兵校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社友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兵校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李兵校驾驶冀D×××××号中型自卸货车,沿永年县赵辛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西沿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程某2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造成程某2倒地后右手被货车的右前轮碾轧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李兵校驾驶的货车超载246.15%,属于严重超载,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程某2的伤情属于重伤二级。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李兵校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兵校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车辆检验报告、伤情鉴定文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据、永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证人程某1、暴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2陈述、被告人李兵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兵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李兵校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兵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现平

代理

审判员  刘爱香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