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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473号

常杰,杨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常杰,杨术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473号

原告:常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杨术辉,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杰诉被告杨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建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树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