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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4执239号

罗明与蓝辽润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明,蓝辽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罗明,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马山县,现住马山县。被执行人蓝辽润,男,1975年6月4日出生,瑶族,现住马山县。罗明与蓝辽润追偿权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124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蓝辽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明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蓝辽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蓝辽润除有房产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蓝辽润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所查封的房产暂不能变现。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蓝辽润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蓝辽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124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覃 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枝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