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7702号
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建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钱立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案件诉讼费用,又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学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莫永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