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727号
申请执行人:应小芬。
被执行人:李玉茹。申请执行人应小芬与被执行人李玉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669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057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27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