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执2727号

应小芬与李玉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应小芬,李玉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727号

申请执行人:应小芬。

被执行人:李玉茹。申请执行人应小芬与被执行人李玉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669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057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27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