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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752号

童益明与苏爱护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爱护,童益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爱护。委托代理人梁东,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益明。

上诉人苏爱护因与被上诉人童益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苏爱护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西省××县,本案应由上饶市上饶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饶市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义乌市,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盛基敏

审 判 员 陈进民

审 判 员 潘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徐艳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