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2执恢84号申请人刘来福。委托代理人刘占美(系申请人之女)。被执行人吴延明。申请执行人刘来福申请执行吴延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图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来福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吴延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2009年12月28日,在对被执行人吴延明进行拘留措施之后,其妻子梁寒向本院支付赔偿款20000元。从2015年11月3日到2016年8月16日,被执行人吴延明自动履行28892元,期中赔偿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290元、鉴定费2100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1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8566元、执行���516元。现申请执行人刘占美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图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