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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民初767号

王声银与赵付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王声银,赵付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767号原告王声银,。委托代理人陈伟,特别授权。被告赵付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声银诉被告赵付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声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声银负担。

审 判 长  申 帅

代理

审判员  马启贵

人民陪审员  王禄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