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767号原告王声银,。委托代理人陈伟,特别授权。被告赵付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声银诉被告赵付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声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声银负担。
审 判 长 申 帅
代理
审判员 马启贵
人民陪审员 王禄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