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644号
原告:淄博假日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李京春。
被告:平度市泽山汽车运输有��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假日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京春、平度市泽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假日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平度市泽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U×××××(鲁U×××××挂)汽车列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假日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平度市泽山汽车运输有��公司所有的鲁U×××××(鲁U×××××挂)汽车列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兰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