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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2082号之一

何伟明与谭毅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伟明,谭毅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20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伟明,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10。被执行人谭毅聪,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911。

原告何伟明诉被告谭毅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7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何伟明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另本院通过向银行、车管、国土城建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粤E×××××、粤E×××××号车辆。本院就上述车辆已在车管部门作轮候登记查封,但就轮候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进一步处理。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知悉本案执行情况及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后未提出异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20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志君

代理

审判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陈艳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 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