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2执549号

高航与范晓艳、王敏合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航,范晓艳,王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549号申请执行人高航。被执行人范晓艳。被执行人王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航于2016年2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5.267万元,未执行标的为78.707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洪军

代理

审判员  夏迎海

代理

审判员  顾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