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兴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七里街。负责人易新蓉,经理。被执行人杜新祥,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郢中镇朝宗桥村,公民身份号码4224061965********。钟祥市兴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杜新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新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兴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解学俊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王之山
审判员 董启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