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828号
申请执行人:祝茂富,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赵昌益,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5)埇民一初字第09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祝茂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昌益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