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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2828号

祝茂富与赵昌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茂富,赵昌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828号

申请执行人:祝茂富,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赵昌益,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5)埇民一初字第09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祝茂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昌益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