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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刑监2号

唐xx受贿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湘10刑监2号原审被告人周xx、唐xx、王xx、胡xx、文xx、谭xx受贿罪一案,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以(2015)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周xx、唐xx、王xx、胡xx、文xx、谭xx犯受贿罪,判处周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唐xx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王xx、胡xx、文xx、谭xx免于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周xx、唐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湘10刑终3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唐xx仍不服,以“一、申诉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服从工作的安排;

二、申诉人没有共同受贿,受贿金额不应该认定为6万元;

三、申诉人收受的1万元是正当的福利;

四、申诉人行为是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定罪量刑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唐代雄的申诉符合刑事案件再审立案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第三百八十二条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