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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2095号

于斐与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斐,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2095号原告于斐,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汇华,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张晓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斐与被告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斐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付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