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0231号
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2720E。
法定代表人:XX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明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邱宁。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春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边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