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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0999号

陈德红诉北京碧水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德红,北京碧水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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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0999号

原告:陈德红,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翔鹏,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

被告:北京碧水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路202号。

被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辉,行长。

原告陈德红与被告北京碧水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陈德红负��(已交纳)。

审判员  郑维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