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0999号
原告:陈德红,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翔鹏,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
被告:北京碧水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路202号。
被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辉,行长。
原告陈德红与被告北京碧水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陈德红负��(已交纳)。
审判员 郑维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