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727号
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黄继淑。本院在审理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继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海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海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