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负责人李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祁虎,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王金花,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李国金,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顾玉林,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李宁,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施芹,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申请执行祁虎、王金花、李国金、顾玉林、李宁、施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祁虎、王金花、李国金、顾玉林、李宁、施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执544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执行标的53043元,执行费69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伍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