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176号之一执行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杜开建,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4日,住四川省泸县,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杜开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88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杜开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该判决生效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刑终字第88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对有关财产刑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杜开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青龙街营业所的账户有存款100.1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开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青龙街营业所设立的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100.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詹 毅
审 判 员 杨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姝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