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5民初1840号

龚运想与武汉世纪龙阳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龚运想,武汉世纪龙阳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840号

原告:龚运想。

被告:武汉世纪龙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隆祥大道8号。

被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运想诉被告武汉世纪龙阳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盛其华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