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840号
原告:龚运想。
被告:武汉世纪龙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隆祥大道8号。
被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运想诉被告武汉世纪龙阳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盛其华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