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321号原告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敦化市渤海街佳盛苑小区。法定代表人徐耀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天来,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艳玲,住敦化市,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吕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英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