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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10194号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小燕,贺鸿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鸿儒,蒋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10194号

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

法定代表人:高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贺鸿儒,男。

被告:蒋小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鸿儒、蒋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秦 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