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10194号
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
法定代表人:高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贺鸿儒,男。
被告:蒋小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鸿儒、蒋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秦 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