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23民初2942号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全安、支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全安,支利,孙会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2942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东段*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65997132F。法定代表人王运长,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二振,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系该社职工,住鲁山县。被告潘全安,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支利,女,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孙会凡,女,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本案在审理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国生、刘军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德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