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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6民初301号

吴立平与江西金蝶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立平,江西金蝶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6民初301号

原告:吴立平,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宜黄县人,现住宜黄县。

被告:江西金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永康二路5号。

法定代表人:郑安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吴立平诉被告江西金蝶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吴立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江西金蝶工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2016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由于进行办公楼装修,先后于是2014年3月5日、4月11日、5月21日、5月27日四次在我店购买瓷砖,共计金额为75164元,被告也陆续给付了货款共计52000元,尚欠货款20164元拖至今日不偿还。需要说明的是在单价上即5月21日、5月27日两张进货单上作了一些调整,调整后被告实欠瓷砖款20164元,原告多次追款,被告总是以“等几天为由”拖至今日,现在连电话也不接听。现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尽早归还欠款。本院经审理认为:经核实在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永康二路5号内无被告江西金蝶工贸有限公司,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为此,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立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文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甘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