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民终5840号

詹德敏与重庆洪崖洞城市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詹德敏,重庆洪崖洞城市综合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小天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58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德敏,女,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洪崖洞城市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千厮门洪崖洞。法定代表人李恩全,总经理。

原审

第三人:重庆小天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千厮门洪崖洞八楼。法定代表人张奇,总经理。

上诉人詹德敏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洪崖洞城市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小天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5月11日向上诉人詹德敏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34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詹德敏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詹德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陶康年

代理

审判员  范艺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邹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