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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执512号之一

张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512号之一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怡。张怡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本院作出的(2016)浙06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罚金刑部分内容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怡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罚金部分内容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建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