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02民初2431号

高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2431号

原告:高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135号。

负责人:刘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攀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高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艳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胜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