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8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牛佰清,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国英(牛佰清配偶),女,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树山,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凤(王树山配偶),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德和,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兴艳(张德和配偶),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景田,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员凤芹(高景田配偶),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金鑫,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翁亭亭(张金鑫配偶),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牛佰清、李国英、王树山、李凤、张德和、孙兴艳、高景田、员凤芹、张金鑫、翁亭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执8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兆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