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6788号原告殷伏芹,女,汉族,1962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胜广,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晓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伏芹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伏芹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