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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38号之一

赵炫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炫,陈光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炫,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陈光,男,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炫与被执行人陈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45171号公证书和(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62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刘相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国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