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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字第1932号

申请执行人张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斌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燕,曾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字第1932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曾斌,男,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2民初25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曾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曾斌银行存款1014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