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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3执224号

罗凤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凤忠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224号被执行人罗凤忠,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罗凤忠追缴罚金一案,被执行人罗凤忠应缴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凤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2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勇

审判员 李建文

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