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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2320号

孙新法与李老红、陈怀芝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孙新法,李老红,陈怀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3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新法,男,汉族,1938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钰武。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老红,男,汉族,1958年6月20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怀芝,女,汉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孙新法因与被上诉人李老红、陈怀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新法于2016年8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孙新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新法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万军涛

审判员  谢小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春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