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3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新法,男,汉族,1938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钰武。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老红,男,汉族,1958年6月20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怀芝,女,汉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孙新法因与被上诉人李老红、陈怀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新法于2016年8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孙新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新法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万军涛
审判员 谢小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春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