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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1787号

罗涛申请执行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涛,罗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罗涛,被执行人罗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罗涛申请执行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罗成与案外人田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北路X号X栋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罗成与案外人田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雄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