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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7909号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何钊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何钊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7909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郭啟东。委托代理人赵先祥,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钊荣,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201X。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何钊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梁嘉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先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将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物业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租金从2014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按每月人民币16500元计算。租金按月缴交,在每月的十五日前支付该月全部租金给原告。若被告过期缴交租金,则按所欠租金总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将厂房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按照《租赁合同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尚拖欠原告从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租金230500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5年4月起计至2016年5月期间的租金人民币230500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逾期付款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5年4月16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16年5月15日,逾期付款滞纳金为22720.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没有提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一份,证实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租赁合同书、合同补充协议原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租赁合同关系的情况。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案经开庭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1-2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18日签订了《租赁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物业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从2014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按每月人民币16500元计算租金。被告应在每月的十五日前支付该月的全部租金。若被告过期缴交租金,原告则按照被告所欠租金总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且原告有权立即收回上述厂房另行出租,并没收被告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涉案的厂房交付给被告使用。合同签订初期,被告尚能支付租金,但自2015年4月起欠交租金,截至2016年5月共欠交租金230500元(16500元/月×14个月-已付500元)。

本院认为,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的租赁物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已经过竣工验收,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涉案的《租赁合同书》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为此虽然涉案的《租赁合同书》无效,由于原告已将涉案的租赁物交付给被告使用,为此原告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的标准支付租赁物的占有使用费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自2015年4月起至2016年5月仅支付了占有使用费500元,所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的占有使用费2305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由于涉案的租赁合同属无效合同,该合同约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依合同约定主张的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钊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的租金230500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9.15元(已减半),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228.73元,由被告何钊荣负担2320.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嘉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锶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