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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保251号

冉小容与何亮超、陈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30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冉小容,何亮超,陈仲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保251号申请人冉小容,女,生于1979年10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何亮超,男,生于1968年9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陈仲英,女,生于1968年4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冉小容与被申请人何亮超、陈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冉小容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何亮超、陈仲英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冉小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何亮超所有的面积为153.34㎡的房屋一套。

二、查封申请人冉小容向本院提供担保的面积为131.88平方米的房屋一套。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