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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4885号

蔡海妹上诉邱建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蔡×,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8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

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1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于8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蔡×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李超

审 判 员  周维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焦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