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8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
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1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于8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蔡×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李超
审 判 员 周维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焦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