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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902号

王守礼与安徽省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守礼,安徽省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902号

原告:王守礼,男,193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干部,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孟凡安,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韦国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守礼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投资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置业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守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南投资公司、中南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原告租赁养兔房5间并接管了养兔场加工联邦椅经营。因兔房破漏,自费翻建了5间兔房、自建4间住房及厨屋、喷漆房,在兔场大院栽植杨树800多棵。2011年4月-7月,中南投资公司在未与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拆9间住房及厨屋、喷漆房180多平方,挖掘800颗杨树,碾轧40多套联邦椅及加工设备,导致原告家人一死三伤和财产严重损失。请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还原原告翻盖5间兔房及厨屋120平方和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计5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身伤害的损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守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先勤

审 判 员  周 彪

人民陪审员  田韩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樊长龙该裁定尚未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