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316号原告曲某某,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郭某某,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多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