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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1316号

曲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曲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316号原告曲某某,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郭某某,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多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