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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刑初307号

李瑞兵、关朝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瑞兵,关朝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02刑初307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瑞兵,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2002年9月3日被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12月5日被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0月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3月2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关朝曹,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12月7日被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3月2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6)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兵、关朝曹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瑞兵、关朝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李瑞兵、关朝曹窜至晋城市城区刘某某家中,关朝曹负责望风,李瑞兵携带钢筋撬棍撬门进入刘某某家中,将一部TCL手机、一部大显手机(均无法作价)盗走。2、2016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瑞兵、关朝曹窜至晋城市城区中某某社区侯某某家中,采取相同手段盗窃现金20元。3、2016年3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李瑞兵独自一人携带钢筋撬棍窜至晋城市城区庄景街,撬门进入路某家中,盗走联想手机一部(无法作价)、一美元的纸币一张。综上,被告人李瑞兵盗窃作案3起,盗窃价值20元;被告人关朝曹盗窃作案2起,盗窃价值20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李瑞兵、关朝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瑞兵、关朝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书证(1)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瑞兵、关朝曹的个人基本情况。(2)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破经过,证实2016年3月21日,该局北街派出所接到路某家被盗的报案,经侦查后依法传唤李瑞兵、关朝曹到案,二人配合案件审理工作。(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照片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分别对被告人李瑞兵、关朝曹人身进行搜查,在被告人李瑞兵处搜出联想手机一部、一美元的纸币一张、现金20元、铁棍一根;在被告人关朝曹处搜出TCL手机一部、大显手机一部。均予以扣押后,将联想手机一部、一美元的纸币一张、现金20元、TCL手机一部、大显手机一部分别返还被害人路某、刘某某,将铁棍一根随案移送。(4)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移送鉴定的物品材料不全,不予受理。2、被害人陈述(1)路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0日晚上19点40分许,其从家里出去,晚上21时左右回去后发现房间门被撬坏了,锁被撞坏了,钱包被盗,钱包里面有十几元,一美元纸币一张,一部联想翻盖手机也被盗了。(2)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8日早上8点其出门,晚上7点左右下班回到家后,发现门是开着的,就赶紧先报了警。然后进门等派出所的人来了后,仔细检查了一下家里的东西,发现床头上放着的两部旧手机不见了,一部是黑色TCL,一部不知道是什么牌子。(3)侯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9日晚上19时,其回到家,发现房间门被撬坏了,锁被弄坏了,发现裤兜里的几十元钱被盗,邻居说18点左右有两个人在其房间门口转悠。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对盗窃地点的指认。5、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调取晋城市城区东大街泽州县教育局门口的监控视频,证实2016年3月19日16时,被告人李瑞兵、关朝曹在东大街实施盗窃时的现场情况。6、被告人供述(1)李瑞兵的供述,供认记不清是昨天还是前天,好像是下午,其和“超超”一起去到一户平房,他在外面望风,其用随身携带的撬棍把门撬开,进去屋里面翻了半天找到两部手机,出来以后手机给了“超超”。也是那一天,其和超超转到一栋小二楼的二楼,他望风,其用撬棍把门撬开进去以后在屋里床上的衣服里翻到二十元钱,得手以后二人就跑了。昨天晚上其一个人转到晓庄一户二层楼的一层,趁一户没有人就用随身携带的撬棍把门撬开,进去以后在家里翻了一会儿,在一个抽屉内找到一部翻盖手机,在床下找到一张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一张纸币,得手以后其就出来了。撬棍是其去水陆院市场附近八块钱购买的。(2)关朝曹的供述,供认李瑞兵一直是干这个的,有一天他说没钱了去弄点钱,让其跟他一起去,其就答应了,答应以后李瑞兵让其去水陆院买了一根撬棍。买回来他看了看说不行,然后他自己又去买了一根撬棍。前天他就带着其跟他溜达,溜达着一起到观巷口一户人家院门口,李瑞兵让其在外面等他,他自己一个人进到院子里偷东西,他偷了两部手机。事后他分了一部手机让其用。昨天上午10点左右,其去中后河那里找朋友,李瑞兵跟着去了。过去以后其朋友不在家,出来以后他上楼看了看让其在门口等他,十几分钟他来了,告诉其全是卡没有钱,又隔了一天的早上李瑞兵回到其家里的时候拿了一部黑色翻盖手机。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二被告人均无异议,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兵、关朝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门入室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均应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关朝曹相对作用较小,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因多次犯罪被刑事处罚,且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瑞兵多次入户盗窃,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瑞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关朝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作案工具铁棍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郭保吉

人民陪审员  田 芳

人民陪审员  王同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