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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581号

袁昌凤与孙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昌凤,孙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581号申请执行人袁昌凤,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17日,住宝鸡市。被执行人孙立新,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立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孙立新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3075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