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810号
原告:张治文,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乌鲁木齐市。
被告:王沛仁,男,194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治文与被告王沛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治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葛文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