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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4810号

原告张治文与被告王沛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治文,王沛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810号

原告:张治文,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乌鲁木齐市。

被告:王沛仁,男,194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治文与被告王沛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治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葛文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