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8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希望出版社,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梁萍,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巩旭峰,山西况有云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世纪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孙泽军,该公司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松涛,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晖,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公元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宇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深圳市简体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朱全,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希望出版社、广东新世纪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公元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元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简体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体传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5日,公元公司(乙方)与希望出版社(甲方)签订《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合作进行《Animal》(暂定译名为《动物大百科》,中文简体字版的书号为:ISBN978-7-5379-4676-6,以下称为《动物大百科》)和《TimesHistoryoftheWorldNewedition》(暂定译名为《泰晤士世界历史》,中文简体字版的书号为:ISBN978-7-5379-4177-8,以下称为《泰晤士世界历史》)两书(以下简称为该两书)的中文简体字版图书的出版、销售等经营,达成如下共识:1、甲方确认其已经与《动物大百科》和《泰晤士世界历史》的著作权人(版权持有人)签订了《授权合同》,获得了在中国出版《动物大百科》和《泰晤士世界历史》的中文简体字版的权利。2、双方同意在甲方获得上述授权的前提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就《动物大百科》和《泰晤士世界历史》该两书的中文简体字版图书的生产和销售等经营进行合作。3、甲方负责签约取得《动物大百科》和《泰晤士世界历史》的出版授权并负责《动物大百科》和《泰晤士世界历史》两书的中文版的编辑、审稿、校对等工作,以及办理该两书的中文版的出版相关手续。4、乙方负责在甲方交付《动物大百科》的全部出版手续的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72616.00元。该笔费用已经包含甲方负责的该书中文版的所有工作费用及甲方在该书的经营方面的所有利益,甲方在收款时应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予乙方。5、乙方负责在甲方交付《泰晤士世界历史》的全部出版手续的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18652.00元。该笔费用已经包含甲方负责的该书中文版的所有工作费用及甲方在该书的经营方面的所有利益,甲方在收款时应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予乙方。6、乙方负责《动物大百科》和《泰晤士世界历史》两书的设计、排版以及生产、发行、销售等后续经营工作,并负担这些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在该两书首版生产完成以后,乙方负责免费向甲方提供样书每种80册。7、为了便于后续的生产和发行,双方同意引进新世纪出版社作为合作出版方,甲方将另行与新世纪出版社签订相关的《出版合作协议》,就《动物大百科》和《泰晤士世界历史》两书的出版工作分工进行约定,新世纪出版社参与合作出版该两书产生的费用均有乙方承担等。同日,希望出版社(甲方)与新世纪出版社(乙方)签订《合作出版协议》,协议约定: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合作出版《Animal》(暂定译名为《动物大百科》,以下称为《动物大百科》)和《TimesHistoryoftheWorldNewedition》(暂定译名为《泰晤士世界历史》,以下称为《泰晤士世界历史》)的中文简体字版达成如下共识:1、甲方确认其已经与《动物大百科》和《泰晤士世界历史》的著作权人(版权持有人)签订了授权合同,获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动物大百科》和《泰晤士世界历史》两书的中文简体字版的权利,保证双方合作出版《动物大百科》和《泰晤士世界历史》的中文简体字版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2、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就《动物大百科》和《泰晤士世界历史》两书的中文简体字版本图书的出版进行合作,以双方名义联合出版《动物大百科》和《泰晤士世界历史》两书。3、甲方负责签约取得《动物大百科》和《泰晤士世界历史》的出版授权以及该两书的中文版的选题申报、编辑、审稿、校对工作,并将两书的选题申报、审稿等相关手续和文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给乙方备案。4、在合作期间,乙方主要负责在《动物大百科》和《泰晤士世界历史》的后期生产、发行环节的经营管理工作等。上述协议签订后,各方依约合作。希望出版社经审稿后认为《泰晤士世界历史》达到出版要求,可以出版。新世纪出版社委托公元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销该图书,并与公元公司签订《书刊征订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出版单位(委托方)为新世纪出版社,发行单位(受托方)名称为广州公元传播有限公司,书名为《泰晤士世界历史》,定价为298元。公元公司在发行、销售《泰晤士世界历史》期间,希望出版社、新世纪出版社于2012年11月1日共同向各新华书店、各图书销售网站发出《关于停售一书的通知》,载明:由希望出版社和新世纪出版社联合出版的《泰晤士世界历史》因发现质量问题,请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该书,并将剩余图书按经销渠道退回,由出版社统一处理。2012年11月16日,公元公司、希望出版社、新世纪出版社共同销毁《泰晤士世界历史》图书436册。经公元公司与希望出版社共同清点,公元公司仓库中现存有《泰晤士世界历史》图书共计2660册。2012年12月13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河区分局执法监察大队作出的《测绘行政执法案件调查报告》记载:2011年7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广州公元传播有限公司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定,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和销售附有地图的图书。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测绘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调查。据核实,其中《泰晤士世界历史》中文简体字版图书登载的中国地图存在错绘、漏绘等严重问题,主要错误包括将我国藏南地区绘入印度或作为单独区域表示,将“台湾”与“中国”并列表示等10个方面的问题。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分别于2012年12月17日,2012年12月18日、2012年12月27日向公元公司作出(穗天)测执停【2012】1号《测绘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穗天)测执告【2012】1号《测绘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测执罚【2012】1号《测绘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公元公司参与了出版、发行和销售登载问题地图的《泰晤士世界历史》,违反了《广东省测绘条例》规定,并对公元公司处以10000元的罚款。公元公司于2013年1月7日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河分局交付罚款10000元。2013年1月6日,新世纪出版社也因《泰晤士世界历史》一书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越秀区分局缴纳罚款10000元。希望出版社确认在国内出版发行的《泰晤士世界历史》一书中确实存在上述地图问题,也确认在其审稿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希望出版社提供的关于《泰晤士世界历史》的《复审意见》中载明:现稿件里还存在有地图方面的问题,其中边界的划分问题尤其集中,比如台湾地区按单独国家标注颜色,琉球群岛划到了日本版图,中印边界问题,明朝时中国的西北边界,清代的中俄东北边界等,都与我国现行的地图标准不一。但是地图作为图书的有机组成部分,改动起来确有难度,所以建议在前言里予以说明。这样既可以弥补地图中的不足,也可对其他未发现的问题起到遮掩。现稿件经过编辑的认真审阅,已达出版要求,同意主编意见,建议发稿。请终审。在《终审意见》中记载,审稿中遇到的问题:“台湾”颜色仅与大陆一致,“中印边界”采用与现行标准一致;其余一些地图可保留,不要再改了。如有拿不准的,可去图书处咨询一下,请他们把关,同意发稿。在出版发行的中文简体版《泰晤士世界历史》的中文版出版说明中记载:出版中文版主要系供我国学术界参考,因此,其内容和形式力求保持英文版原貌,这并不表明中文版出版者同意原著的所有观点,特别是在涉及有关中国的部分,编者在文字上作了部分删节和调整;在地图不便修改的地方,采取译者注的方式加以说明。希望出版社表示,与公元公司合作前,公元公司已知晓《泰晤士世界历史》一书在国内出版发行可能存在地图问题,但公元公司执意要与希望出版社合作。公元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希望出版社也未举证证明其在合作前已向公元公司告知《泰晤士世界历史》在国内出版发行中会存在地图问题。另查,2012年8月3日,公元公司(甲方)与第三人简体传播公司(乙方)签订《包销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供应《泰晤士世界历史》(ISBN978-7-5405-4688-5,定价298元,以下简称该图书),由乙方在指定渠道包销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该图书是合法出版物并向乙方提供合法发行手续。如因甲方提供的该图书的出版、发行手续存在问题而产生经济、权利纠纷或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在民营销售渠道(即民营的图书批发商及零售商,不包括各级新华书店)内独家包销该图书,乙方独家包销期为三年,乙方保证包销期内销售该图书不少于15000册……。
七、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供货的该图书的结算折扣为定价的55%,即结算单价为人民币163.90元/册;当乙方在包销期内销货量超过15000册之后,超出部分的结算折扣价为定价的50%,即结算单价为149.00元/册。……。
九、若一方有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向另一方支付其损失总额的双倍或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总额的20%(以具体数额大者为准)作为赔偿等。2014年7月16日,公元公司(甲方)与第三人简体传播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2年8月3日签订了关于《泰晤士世界历史》(ISBN978-7-5405-4688-5,以下简称该图书)的包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但销售过程中由于该书出现内容问题,甲方于2012年11月应其出版者要求,通知乙方停止销售该图书并将能够召回的全部图书实行召回。现双方就此事件的善后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1、按照原合同约定,甲方已于2012年8月6日向乙方交付了该图书共3440册,其中按照甲方的通知要求,乙方截至目前已召回该图书共2644册,另有796册已无法回收。2、由于甲方要求召回该图书,影响了乙方的销售收入,并且造成了召回的通联、运输、保险、仓储等相关费用,根据合同的规定,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赔偿3、由于召回该图书的工作复杂,涉及的费用及损失难以核算清楚,故双方同意由甲方按原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人民币491700.00元作为赔偿;同时乙方已经销售、无法回收的796册,应按照原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货款共人民币130464.40元。两项相抵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差额共计人民币361235.60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笔差额款项支付给乙方。4、乙方同意在甲方支付上述差额款项之后,不再要求甲方支付召回该图书的通联、运输、保险、仓储等相关费用,也不再要求甲方对乙方无法再销售该图书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乙方保证在收到上述款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已召回的该图书共2644册送到甲方仓库交付给甲方。双方同意,在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差额款项,以及乙方将已召回的该图书共2644册交付给甲方之后,原合同即告终止执行。原合同终止执行后,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根据原合同的条款向另方索取任何赔偿或提起任何主张等。之后,公元公司向第三人简体传播公司支付赔偿款491700.00元。对于该部分损失,希望出版社表示,公元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包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公元公司为本案诉讼需要而签订的合同,不是真实存在的。即使是真实的,由于公元公司放弃主张调整违约金的权利,该损失也应当由公元公司自行承担。同时,希望出版社申请对公元公司与第三人简体传播公司签订的《包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甲乙双方签字、公司印章以及合同条款打印的形成时间或形成的时间差进行司法鉴定。希望出版社因此支付鉴定费用17580元。原审法院依法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希望出版社提出的上述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的《包销合同》与《补充协议》的打印文字,“唐某”签名、“朱某”签名,所盖的“广州公元传播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文、“深圳市简体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期打印、签名、盖印形成;无法判断《包销合同》与《补充协议》的打印文字、签名、所盖印文的具体形成时间。公元公司、希望出版社及第三人简体传播公司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希望出版社、新世纪出版社均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对鉴定申请事项给予具体的鉴定意见,认为鉴定机构不具备该方面的鉴定资格,要求法院不予采信,并重新进行鉴定。公元公司表示,希望出版社的违约行为,造成其损失共计1006512.00元,除了上述向简体传播公司支付的违约赔偿款491700.00元外,还包括:1、被销毁的《泰晤士世界历史》图书436册,从包销单位召回存放于仓库的图书2660册,但公元公司主张按照2644册计算,该书单价为298元,按照对外包销结算价为163.90计算元,库存图书及销毁图书的损失共计504812元(436元/本×163.90元+2644元/本×163.90元)。2、向广州市天河区国土局缴纳的罚款10000元。希望出版社对销毁的图书436册、库存的图书2644册及公元公司被罚款1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公元公司以163.90元计算单价过高,应当以该书的成本价进行计算;新世纪出版社认为其不是公元公司、希望出版社之间争议的合同主体,上述损失与其无关。另查,对于公元公司、希望出版社之间签订的《合作合同》是否解除问题,公元公司要求希望出版社更正错误,继续履行《合作合同》。希望出版社表示公元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作合同的本质,合作的基础已不存在,且希望出版社取得该图书的授权期间即将届满,无法继续出版该图书,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再查,公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希望出版社的经营范围为青少年、儿童文学、科技、文化教育、低幼儿美术图书出版;组织文化交流;企业形象策划;纸张、工艺美术品的销售等。新世纪出版社的经营范围为出版以十五岁以下少年儿童为对象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读物;儿童文学作品、连环画、科普读物;以及少儿工作者和家长培育教育少儿的辅导读物(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本版图书、期刊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公元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一、希望出版社、新世纪出版社立即更正《泰晤士世界历史》稿件的违法内容至符合出版、发行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与公元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
二、希望出版社、新世纪出版社共同赔偿公元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0651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前述赔偿款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三、希望出版社、新世纪出版社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希望出版社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公元公司与希望出版社于2011年7月5日签订的《合作合同》。原审法院认为:综合庭审举证、质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希望出版社在履行《合作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二、《合作合同》是否需要继续履行;
三、公元公司及新世纪出版社在《泰晤士世界历史》一书的出版、发行中是否存在过错;
四、公元公司因《泰晤士世界历史》一书遭受损失的数额;
五、公元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公元公司与希望出版社签订的《合作合同》第三条、第六条约定,希望出版社负责《泰晤士世界历史》的编辑、审稿、校对等工作;公元公司负责该书的设计、排版以及生产、发行、销售等后续经营工作。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系出版发行的《泰晤士世界历史》一书因存在地图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及此书被停止销售、销毁给公元公司造成损失。根据希望出版社提供的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及终审意见内容可知,其在审稿中已经发现该书存在明显的地图问题,也知晓该书是在中国国内出版发行,但其并未采取适当措施,反而以该书可以出版为由要求公元公司及新世纪出版社组织发行、销售,其行为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审法院认定希望出版社在履行《合作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希望出版社辩称公元公司在与其合作前已知晓该书存在的问题,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原审法院不予采信。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如前所述,虽希望出版社在履行《合作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但其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上述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的规定,公元公司要求希望出版社履行的此项义务属于非金钱债务,也不适于强制履行,故公元公司要求希望出版社、新世纪出版社继续履行《合作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某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河区分局执法监察大队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测绘行政执法案件调查报告》可知,《泰晤士世界历史》中文简体字版图书登载的中国地图存在错绘、漏绘等严重问题,主要错误包括将我国藏南地区绘入印度或作为单独区域表示,将“台湾”与“中国”并列表示等10个方面的问题。该问题属于历史常识问题,公元公司、新世纪出版社作为出版发行的专业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且希望出版社作为审稿单位,也在该书前言的中文出版说明中指出涉案图书存在的上述问题,但公元公司及希望出版社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失的产生。另外,新世纪出版社也因参与涉案一书的出版发行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故原审法院认定公元公司及新世纪出版社在《泰晤士世界历史》一书的出版发行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的过错。针对第四个争议焦点:对于公元公司主张的剩余及销毁图书的数量共计3080册(436册+2644册)、缴纳的行政处罚款项10000元,公元公司及希望出版社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公元公司主张上述图书的损失计算单价按图书定价298元的55%计算为163.90元/本,希望出版社不予认可,认为应当依据成本价进行计算。原审法院认为,综合公元公司提交的与第三人简体传播公司签订的《包销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图书包销单价及公元公司在销售《泰晤士世界历史》图书期间向第三方销售涉案图书的价格进行考量,公元公司主张按照单价163.90元/本计算涉案图书损失符合客观实际,其以此计算的上述损失504812元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另外,对于公元公司向第三人简体传播公司支付的违约赔偿金491700元,公元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合同及向第三人简体传播公司支付款项的收据、转款凭证及进货退货单,该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公元公司因销售、发行《泰晤士世界历史》所遭受的损失。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也证明公元公司所提交的与第三人简体传播公司签订的《包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不是同一时间签订,希望出版社认为公元公司为诉讼需要才签订上述合同的观点不能成立。另外,涉案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格,希望出版社也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进而需要重新鉴定,故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于某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接纳。公元公司将此部分款项作为其损失部分的主张合情合理,原审法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公元公司损失共计1006512元。针对第五个争议焦点:如前所述,公元公司、希望出版社及新世纪出版社对于因《泰晤士世界历史》一书给公元公司造成的上述损失1006512元均存在过错,故其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新世纪出版社辩称其不是《合作合同》的任何一方主体,故其不应该对上述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公元公司明确是以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新世纪出版社虽不是《合作合同》明确列明的当事人,但公元公司与希望出版社签订的《合作合同》中已明确注明引入新世纪出版社与希望出版社作为共同的联合出版方,事实上新世纪出版社也以联合出版方的身份参与了《泰晤士世界历史》的出版发行工作。在出版发行上述图书过程中,新世纪出版社也向公元公司出具《书刊征订委托书》,委托公元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销涉案图书,故新世纪出版社实际上也与公元公司存在一定的合同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新世纪出版社应当对公元公司的涉案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新世纪出版社辩称在本案中不应该承担责任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信。鉴于公元公司、希望出版社、及新世纪出版社在涉案一书出版发行过程中履行的义务不同,各自存在的过错程度也不同,对于公元公司所遭受的损失1006512元,原审法院酌情判定公元公司与新世纪出版社对上述损失分别承担20%、希望出版社承担60%的责任。即希望出版社向公元公司支付赔偿金603907.20元,新世纪出版社向公元公司支付赔偿金201302.40元,公元公司自行承担201302.40元的损失。希望出版社、新世纪出版社并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9月15日起至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起,以其上述赔偿数额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公元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鉴定费用17580元,由公元公司、希望出版社及新世纪出版社分别承担。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3月2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公元公司与希望出版社于2011年7月5日签订的《合作合同》;
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希望出版社向公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3907.20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
三、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新世纪出版社向公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1302.40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
四、驳回公元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本诉受理费13859元,鉴定费用17580元,合共31439元,由公元公司负担6287.80元,希望出版社负担18863.40元,新世纪出版社负担6287.80元。原审案件反诉费50元,由公元公司负担。判后,希望出版社、新世纪出版社均不服原审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希望出版社上诉称:
一、公元公司的损失额并无1006512元,其中公元公司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赔偿金作为其损失让希望出版社负担不合理。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并不包括违反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希望出版社与公元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中约定公元公司就是负责销售的,其又将销售业务转包给第三人,希望出版社并不知晓,更预见不到公元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销售数额会是多少册,款额是多少,合同总价的20%又是多少,因而公元公司的违约赔偿超出了希望出版社可预测的损失范围,不应予以认定;其次,被收回的涉案书本共3080本,即使按该书上表明的价格298元每本计算,一共也只有90余万元,而公元公司主张的损失有100余万,亦超出了希望出版社的可预见的范围。再者,合同法114条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减少。本案中公元公司放弃了该项权利,直接将违约金支付给第三人,将损失转嫁给希望出版社不合理。
二、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不应予以采纳。公元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两份合同从表面形式看是同一时间伪造的,而不是相隔两年分别签订的,故希望出版社申请了鉴定,但原审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诸多问题,其中鉴定书中大量的对比图片看得出来两份检材有高度相似性,而与对比样本差异较大,应得出两份检材形成于同一时期,但鉴定书得出相反结论,而未给出原因说明,该鉴定报告并无可信度。
三、损失的责任分配应该是与公元公司均担。首先,希望出版社与公元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是合同的要义,公元公司不仅仅销售者,还是制作人,因此损失应当均担。其次,涉案图书的地图可能存在一些难以避免的问题,希望图书馆是事先清楚的,并且将这一情况告知作为合作方公元公司,同时将这一情况写在了该书的中文出版说明中,公元公司明知这一情况而仍与希望出版社合作,损失应当均担。新世纪出版社上诉并答辩称:
一、公元公司主张的损失,未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也没有经过专业鉴定部门的计量,依法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公元公司起诉主张的一百多万损失,是公元公司单方陈述,新世纪出版社及希望出版社不认识第三人,也不是他们所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无法确认也没有确认公元公司主张的已经向第三人赔偿的事实。对于公元公司提交的与第三人的合同等书证,希望出版社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即使鉴定结果合法有效,也不能证明实际发生的损失额度。
二、在已经查明新世纪出版社与公元公司之间不存在本案涉及的合伙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认定新世纪出版社与公元公司之间“存在一定合同关系”,继而判令新世纪出版社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公元公司、希望出版社、新世纪出版社三个主体间两两分别建立了不同的合伙关系、合作出版关系、委托经销关系,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不一样的。就本案而言,公元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其与希望出版社之间的《合作合同》,是其之间《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因此,若并非该合同当事人的新世纪出版社承担合同之债,向公元公司作出赔偿,突破了((合同法》确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三、公元公司损失的20%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首先,新世纪出版社不是公元公司与希望出版社签订的《合作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不承担合同当事人才有资格承担的合同债务。其次,新世纪出版社与希望出版社之间的《合作出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作出版的书籍已经正常出版,新世纪出版社没有任何违约的情形,对于公元公司与希望出版社履行合伙合同因被行政处罚而遭受损失没有任何的责任。第三,关于委托公元公司经销图书的委托关系,新世纪出版社出具了委托书,已经履行完成全部的义务,没有任何的违约行为。第四,根据公元公司和希望出版社签订的《合作合同》可以证明,公元公司才是涉案图书的实际权利人和实际经营者,是设计、排版及生产、发行、销售等经营工作的实际承担者,也就是说公元公司是涉案图书质量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本案原审过程中,法院委托的“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明确表示“无法判断……打印文字、签名、所盖印文的具体形成时间”,即该鉴定机构自己承认不具备鉴定希望出版社申请鉴定内容的鉴定资格与能力;同时,《鉴定意见书》又作出鉴定意见“送检的……印文不是同期打印、签名、盖印形成”,即该鉴定意见本身就是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就此,希望出版社当庭提出了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但并未准许,新世纪出版社诉讼权利受到损害。综上,新世纪出版社二审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2.驳回公元公司对新世纪出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3.原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元公司承担。希望出版社答辩称:同意新世纪出版社上诉意见。
被上诉人公元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但不同意判决理由。1.公元公司只负责销售,不对内容进行负责,故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涉案图书的问题是专业问题,而不是常识问题;3.涉案书本前言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前言只是针对读者,而不是针对公元公司的风险提示。原审第三人简体传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公元公司与希望出版社签订的《包销合同》、《补充协议》;希望出版社与新世纪出版社签订的《合作出版协议》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无悖于某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二审中,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1.公元公司损失应如何认定?2.原审法院对公元公司涉案损失分担的处理是否恰当?关于公元公司损失的认定问题。原审法院认定公元公司的损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剩余及销毁图书的损失以及行政处罚款项损失,共计504812元,该部分损失,希望出版社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第二部分损失为公元公司向简体传播公司支付的违约赔偿金491700元。为证明该部分损失的发生,原审中,公元公司提交了《包销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收据、转账凭证、进货退货单。该些证据之间有对应性,能够形成证据链。二审中,希望出版社、新世纪出版社对《包销合同》、《补充协议》效力提出质疑。经查,原审法院依希望出版社申请已经委托了鉴定机构对两份协议上的签名、印章以及打印文字的形成时间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明确了以下鉴定意见:送检的《包销合同》与《补充协议》的打印文字,“唐某”签名、“朱某”签名,所盖的“广州公元传播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某、“深圳市简体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期打印、签名、盖印形成;无法判断《包销合同》与《补充协议》的打印文字、签名、所盖印文的具体形成时间。从鉴定机构的意见来看,希望出版社、新世纪出版社提出的《包销合同》与《补充协议》是同一时间伪造的异议不能成立。二审中,希望出版社再次提出前述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但是其并无提交证据显示本案的鉴定存在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据此,本院对其要求再次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原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并无不当。根据鉴定结论,可认定《包销合同》与《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同时公元公司亦提交了相应的收据、转账凭证、进货退货单以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原审法院采信公元公司关于损失的主张恰当。关于公元公司的损失分担的问题。首先,二审中,希望出版社提出,公元公司主张的涉案损失已超出可预见到的范围问题。
本院认为,无论是希望出版社与公元公司之间还是公元公司与简体公司之间,并没有明确印刷图书的数量限制。希望出版社以剩余图书数量作为认定可预见损失范围的依据缺乏合理性。其次,有关责任分担的问题。经查,希望出版社与公元公司约定,书籍的编辑、审核、校对等公司由希望出版社负责。显然对于书籍内容出现错误被罚款直至被召回的事实,希望出版社应当负主要责任。原审法院结合案件的事实,酌定希望出版社承担60%无悖于公平原则,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新世纪出版社的责任问题。新世纪出版社与希望出版社签订的《合作出版协议》约定,新世纪出版社负责涉案两书后期生产、发行环节的经营管理工作。可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新世纪出版社并非希望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双方成立合作合同关系。同日,在希望出版社与公元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同意引进新世纪出版社作为合作出版方。新世纪出版社参与出版该两书产生的费用均由公元公司负担。结合两份协议的内容可见,新世纪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涉案两书的出版发行工作中。此后,新世纪出版社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元公司出具《书刊征订委托书》以及涉案书籍发行人中亦罗列了新世纪出版社等事实均能予以佐证。据此,原审认定新世纪公司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到公元公司与希望出版社的合同关系中符合案件事实。当涉案书籍的出版发行工作遭受损失,新世纪公司应与希望出版社、公元公司共同对损失承担责任。原审法院酌定新世纪出版社承担20%的责任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希望出版社、新世纪出版社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90元,由上诉人希望出版社负担7270元,上诉人广东新世纪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43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革花
审 判 员 张朝晖
代理
审判员 汤 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永娟蔡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