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162号申请人任自要,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太原南路1号8楼。法定代表人张涵。被申请人洛阳兆通世纪电脑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涵。被申请人张涵,1951年5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任自要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兆通世纪电脑城商贸有限公司、张涵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自要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兆通世纪电脑城商贸有限公司、张涵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任自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任自要名下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夏路与天中路交叉口东北角路劲御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洛房商预字第Y14-022号)房屋一套。
二、查封申请人任自要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C95R**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三、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兆通世纪电脑城商贸有限公司、张涵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