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870号原告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战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小旭,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玉龙,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南环路六十六号。被告仵青娟,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三里村二组83号。被告陈茂盛,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蒲城县城关镇正街1号统计局28号。被告曹玲娣,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花王村七组。被告秦太平,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花王村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白玉龙、仵青娟、陈茂盛、曹玲娣、秦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吴 林
审 判 员 谢西录
人民陪审员 曹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