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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1025号

申请执行人张进武与被执行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进武,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张进武,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李军,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进武与被执行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096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00元,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军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