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张进武,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李军,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进武与被执行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096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00元,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军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