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首席执行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
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与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诉称,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计算机、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也在深圳市南山区,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应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二,确定管辖权主要依据“两便原则”,以及为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而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对本案纠纷而言,对于涉案作品是由上诉人上传还是使用上诉人的软件用户上传,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确认,这种审查和确认在上诉人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更为便利,也利于后续判决的执行。综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6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天津滨海新区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享有选择权,因此其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作出的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教柱
审 判 员 白玉明
代理
审判员 施小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庞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