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534号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申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华,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景昌,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景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李建华独任审理。按照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秦景昌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本案现已审理结束。
本院认为,因被告秦景昌地址不明确,原告又不能提供新的具体地址信息,致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