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7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张洪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慧,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慧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军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游向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