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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77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刘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刘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7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张洪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慧,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慧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军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游向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新宇 来自: